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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30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巴南区人,住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于2019年6月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2019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5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20年3月2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重庆市巴南区九公里轻轨站路边,采用螺丝刀拆卸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奇蕾牌电动车内一组价值人民币252元(以下币同)的天能牌电瓶(6x12V)偷走,后其在李家沱三角碑附近以90元的价格将上述电瓶卖给一游摊,所得赃款用于日常生活消费。

2.2020年3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摩托车至重庆市巴南区岔路口轻轨站路边,采用上述相同方式将被害人马某某租赁并停放在该处的哈里威电动车内两颗价值共计4318元的易马达超级电池及一价值576元的智能中控装置偷走,后其将上述电池及智能装置藏匿于其住处楼下一废弃摩托车上,现上述被盗电池及智能装置已找回并发还给被害人马某某。

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李家沱**号附**号的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电池照片等物证;

2.被盗电瓶及电池购买凭证、《价格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马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提取、辨认现场等笔录;

7.到案经过及刑事判决书等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及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514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牟玉霞 

检察官助理 郑鑫磊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案卷叁册、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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