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6月7日,被告人吴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城花园小区24幢1号楼下,趁无人之机,将黄某某停放于此的汽车门拉开,后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200余元。
2、2019年7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南屏路216号“巨琪”药房外,趁无人之机,将曾某某停放于此的汽车门拉开,后进入车内盗走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合川区公安局在吴某某住处查获尚未使用的人民币3500元,后发还曾某某。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失主黄某某、曾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视频;
5.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子君
2020年1月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小区**幢**号楼**单元**号。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5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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