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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镜检诉刑诉〔2020〕81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6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号,住芜湖市镜湖区**号**室。被告人吴某某于1990年因盗窃罪被弋江区(原马塘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07年因盗窃罪被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1年6月因盗窃罪被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因盗窃罪被镜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被芜湖市镜湖区公安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31日被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03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3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流窜至镜湖区**小区附近,在该小区2栋单元门口看见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红色畅捷牌(型号朗动)二轮电动车,遂趁无人之际推车盗车,并将车辆骑行至长江湾一号17栋2单元203室,隐藏在家中,然后倒卖。经鉴定,该车价值1404元。

2、2018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流窜至镜湖区东方**幢楼下,看见被害人程某某的一辆香槟金色比德文牌(型号米馨)二轮电动车,车子钥匙挂在上面,遂趁人不备将车辆骑走。经鉴定,该车价值1953元。

3、2019年6月16日晚上,被告人吴某某流窜至弋江区**春城小区,看见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白色小刀牌(型号青果)二轮电动车,遂趁无人之际推车盗车,并将车辆骑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70元。

2019年8月28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拒不承认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程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视频侦查报告;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经鉴定,被盗财物总价值人民币5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且有盗窃前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本院为维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欢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侦查卷壹册,光盘一张;

3、补充材料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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