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镇**街*号。因盗窃于2017年1月20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9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经过福鼎市***路*巷**号时,见该房屋大门未关,便趁机进入,将被害人占某某放置于一楼客厅桌子上的棕色女式单肩包盗走。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将包内200余元现金(人民币,币种下同)盗走后将单肩包随手丢弃于路边。
2020年3月8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经过福鼎市**街道**路**号时,从边门进入三楼前间卧室,盗走被害人高某某放置于床尾塑料柜顶上的一个银手镯,并盗走塑料柜抽屉内300元现金;经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银手镯价格为289元。
2020年3月8日22时许,福鼎市公安局侦查人员在福鼎市***大酒店***房间内抓获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盗窃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银手镯照片、福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物证;
2.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信息、福鼎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福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被害人占某某、高某某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鼎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鼎价认定[2020]38号);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福鼎市公安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被治安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对吴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马婷婧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福鼎市**镇**村****号,联系方式:***********。
2.随案移送卷宗材料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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