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21997********,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浦城县,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中旬至案发时止,被告人吴某某多次到其暂住的福州市晋安区**镇一小区楼顶,盗窃他人晾晒的女性衣物。其中,2019年11月13日盗窃被害人赖某某女性内裤、女性文胸各一件;2019年11月中旬的一天盗窃被害人余某某衣服一件;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盗窃被害人余某某衣服一件;2019年12月2日盗窃被害人余某某衣服一件、被害人王某某衣服六件;2019年12月7日盗窃被害人赖某某内裤一条。
2019年12月11日13时许,福州市晋安区**镇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发现被告人吴某某有盗窃嫌疑,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民警从被告人吴某某身上提取到一个行李袋,内有涉案被盗的内裤、文胸、毛衣、内衣、裤子和裤袜等衣物共计43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到的被盗衣物的物证照片;
2.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情况说明等;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赖某某、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沈英华
检察官助理:林怀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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