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19〕4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昌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至2019年8月27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洪山区**酒店员工宿舍215室内,趁室友卢某某熟睡之机,利用其知道卢某某支付密码的条件,采取微信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多次盗刷卢某某手机微信账****,分12次将其微信账户内的****.4万元盗走。被告人吴某某后被查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家属代为退赔全部赃款,双方达成赔偿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抓获、破案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卡交易明细、谅解书、收条、转账记录及前科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姜小竹

2019年12月4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洪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