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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82199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当阳市**镇**村**组,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路**座**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刑事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16日19时许,在本市武昌区**路**内,采取拿货不付款的方式,盗得冈本牌避孕套(价值人民币104.25元)一盒、A2牌奶粉(一段)(价值人民币426元)一罐。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19日19时许,在上述地址,采取同样方法,盗得盒马非洲野辣肉粽三袋(价值共计人民币48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1日11时许,在上述地址,采取同样方法,盗得A2牌较大婴儿配方奶粉(价值人民币338.3元)一罐。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2日18时许,在上述地址,采取同样方法,盗得纽仕兰牌低脂牛奶(价值人民币50.15元)一盒。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19时许,在上述地址,采取同样方法,盗得冈本牌避孕套(价值人民币104.25元)一盒、亚象牌泰国吴汶府茉莉香米(价值人民币73.5元)一袋。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4日19时许,在上述地址,采取同样方法,盗得冈本牌避孕套(价值人民币104.25元)一盒、KOKO牌泰国茉莉香米(价值人民币91元)一袋。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10时许、11时许、12时许,在上述地址,采取同样方法,盗得剑南春牌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1636元)四瓶、洋河梦之蓝牌白酒(价值共计人民币690元)二瓶、贵州习酒窖藏1998白酒(价值人民币420元)一瓶。

上述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000余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6月2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照片;3、盒马鲜生超市提供的涉案物品进货价格等书证;4、被害单位代表樊小龙的陈述;5、证人陈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7、武汉市武昌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涉案价格认定的回复;8、辨认笔录;9、视听资料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单处或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吴某某有自愿认罪的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超

检察官助理:王胄鑫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被取保候审于上述住址,联系电话:18186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被害单位的基本信息(详见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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