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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31992********,仫佬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王某某(音同,男,另案处理)经商量,到深圳市龙岗区深汕路**号**工业区**物流门口,将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粤BCD****、粤BY6***电动货车电门锁破坏后盗走。同日21时许,被害人罗某某发现车辆被盗,随即报警,经侦查,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坪山区**村口查获上述被盗车辆。经鉴定,被盗车辆粤BCD****价值人民币65000元、粤BY6***价值人民币65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0000元。 

2020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接到同乐派出所电话后,自行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上述伙同王某某盗窃货车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BCD****、粤BY6***电动货车;2.书证:立破案文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客户租车确认单、机动车行驶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深龙岗价认定[2020]102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追踪录像2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宇连

检察官助理:陈晓琳

(院印)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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