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姚某某等人在姚某某租住的坪山区**村**巷**号**楼的住处打麻将。当晚21时许,被害人姚某某等人相约到外面吃宵夜,在离开被害人住处时,被告人吴某某趁姚某某等人不注意,折返姚某某住处,用力推开门锁,入内盗得被害人姚某某存放在衣柜旁的一女式单肩包内现金约1200元后逃离现场。坪山公安分局民警接报后通知被告人吴某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随后在坪山区**村一出租屋外缴获吴某某藏于该处的盗窃所剩的现金64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643.5元人民币纸币、一个黑色单肩包、十张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社保卡、一张****会员卡、一个黑色单肩包、三张现金纸币;2.书证:被告人吴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樊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骆谦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77027****,保证人段某某,联系电话1877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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