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无业,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农场,捕前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2月25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18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将手机放在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广场沙滩上,被告人吴某某趁被害人王某某不注意,将该手机盗走。后被告人吴某某将盗窃手机以1700元的价格销赃,由阿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分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889元。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三亚市海棠区海棠广场沙滩被公安干警抓获归案,被盗手机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报案书、人口信息查询情况、通话清单、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卢某某、谭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相机录像、同步录音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手机,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光
检察官助理:杜洋洋
2020年2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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