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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易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以在易县西山北乡林泉村‘荣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居住的便利条件,将该公司库房内的电机四个,691公斤铁片盗走。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吴某某盗窃的电机四个及水泥刮板价格认定标的于2019年11月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7115.00元。

2、2019年11月4日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驾车窜至易县西山北乡林泉村‘荣晖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库房,将库房内的一个电机盗走,在盗窃第二个电机时被人发现后驾车逃跑。经易县发展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吴某某盗窃的电机一个价格认定标的于2019年11月4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61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复兴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易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有关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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