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一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041998********,汉族,初中,无业,住省淮安市淮阴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盱眙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9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某使用本人号码为1391510****绑定手机美团APP消费时,发现其美团账户上绑定了一张卡号为62268080********的中信银行信用卡。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信用卡非本人所持有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该信用卡进行日常消费,共计10752.71元人民币。
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后主动退还所有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前科劣迹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盱眙县公安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虹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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