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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渠县,身份证号码513030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进入本市秦淮区**路**号**饭店,窃得苹果牌A1466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000元)、0PP0牌A37m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00元)、西部数据牌移动硬盘一个(价值人民币130元)、中华香烟(软)二十五包(价值人民币1750元)、苏烟(软金砂)三包(价值人民币144元)等物品及现金人民币108元。

201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赔了各被害人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

2.​ 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 被害人王某某、祝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

格认定结论书;

6.​ 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伟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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