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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48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8****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1196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无锡市新吴区**家园****室(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81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9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88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吴区欧尚超市二楼收银台处,趁隙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苹果”牌XS MAX型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4230元。

20208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新吴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欧尚超市提供的会员卡记录单等书证;

2.证人蒋某某、包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无锡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

7.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增民

检察官助理:尹艳容

      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新吴区**街道******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涉案手机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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