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04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胡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2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11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新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先后六次到新蔡县上水公馆二期工地盗窃建筑用的铁质卡扣300余个。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吴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先后三次到新蔡县碧水云天工地盗窃建筑用的铁质卡扣180余个。2020年1月15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骑着两轮电动车到新蔡县新申通物流园工地盗窃建筑用的铁质卡扣30余个。被告人吴某某将盗窃的铁质卡扣卖给新蔡县今是街道办事处十里铺村委十里铺驻新路北侧废品收购站刘某某,所得赃款人民币1000余元,被盗铁质卡扣已追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铁质卡扣照片等;
2、书证:扣押清单、返还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魏某某、马兵、魏某甲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吴某某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监控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段辉
检察官助理:刘娜×
2020年12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街道办事处**村**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七十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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