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81********,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15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7日被鹿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西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4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鹿某某**镇**公路**市场9栋附近,盗窃了覃**一辆电动车,收藏在**镇**路**号。经鹿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555元。破案后,电动车已追回退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的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颜群
2021年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卷移。
4.《量刑建议书》三份随卷移。
5.光盘2张随卷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