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81********,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及户籍所在地广西贵港市港北区**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11月8日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行至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商业街正大超市二店附近时,利用一把镊子扒窃了陆某甲放于裤子左边口袋内的现金人民币9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镊子一把;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陆某乙、赵某某、罗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陆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婵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