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3196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桂平市**镇**街**号院**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桂平市公安局逮捕,于2020年1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廖江剑,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吴某某因自己位于桂平市**镇**矿水电车间旁的选矿厂的料斗烂了,遂于2019年12月16日中午,趁无人注意之机,将旁边梁某某经营的**矿厂内的一个铁制漏斗拉回自己选矿厂使用。梁某某发现漏斗被盗后,向吴某某了解情况,吴某某声称不清楚。2019年12月21日梁某某报警后,被告人吴某某随后到桂平市公安局木圭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被盗的漏斗价值人民币3400元。案发后,漏斗已经发还梁某某,吴某某家属已经赔偿了梁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被害人梁某某陈述,被告人吴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丽连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