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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10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228011990********,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乡**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8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应聘珠海市**电竞馆店长一职。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吴某某上班第一天,发现珠海市**电竞馆内的电脑显卡、内存条等配置较高比较值钱,遂产生盗窃念头,并电话联系中山市东凤镇“**科技”二手手机回收店的老板周某某,谈好出售价钱。2020年8月21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趁珠海市**电竞馆客人不多之际,先后进入无人的豪华包房、对战房、VIP房,使用螺丝刀拆开电脑主机,盗走华硕牌RTX2060-6G-SI电脑显卡7块、华硕牌TURBO-RTX 2080S-8G-EVO 电脑显卡2块、金士顿电脑内存条3个、AMD牌电脑CPU1个、WD牌电脑硬盘1块。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前往中山市东凤镇“**科技”二手手机回收店店内,将盗得的9块电脑显卡、3个内存条、1个CPU卖给周某某,得款19600元人民币。经珠海市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294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滢琳

检察官助理:张帆

(院印)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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