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金检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苍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吴某某趁其女友被害人廖某某外出之时,进入被害人廖某某位于珠海市金湾区**镇**路珠海**电气公司工地宿舍院的住处内,在桌上的奶粉罐里找到钥匙后,打开桌子抽屉,从最下层抽屉里盗走被害人廖某某两枚金戒指、一只金手镯、一条手链以及现金人民币13000元。经鉴定,被盗的两枚金戒指、一只金手镯价值人民币147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情况说明、珠宝首饰保证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廖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搜查、辨认、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欢
检察官助理:朱文杰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