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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Z152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村民小组**2019年9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院批准逮捕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从化**镇**街**超市内,盗窃一瓶大漠杞园牌枸杞酒、一盒指天椒、一盒牛腩、一盒排骨(总售价为72.7元人民币),逃跑时被店员抓获,后被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

2020年6月6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街**号之**的**服装店内,盗走售价为29.9元的皮带一条,后被处以行政拘留10日处罚。

2020年6月25日10时,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路**号的**超市内,盗走大前门牌短支装香烟一包(价格认定为人民币18元)。

2020年7月21日17时,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村**巷**号**便利店内,盗走红塔山牌香烟九包及百威牌啤酒一瓶(价格认定为人民币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被盗物品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3.勘验及辨认等笔录;

4.案发经过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国华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光盘共5张;

3.本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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