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725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9月3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8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东莞市石龙镇胜大网咖,发现在27号机睡觉的被害人徐某某的一部华为牌手机(价值约600元)掉落在座位下,吴某某坐到斜对面23号机位,用脚将该手机夹起来并盗走。2019年9月30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石龙镇胜大网咖将吴某某抓获归案。破案后,涉案财物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等书证,监控视频,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两册、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