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威宁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分别于2019年7月29日晚上在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办事处鼎越阳光丽锦工地内盗窃扣件,2019年8月12日凌晨在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办事处奥博工地内盗窃扣件(未遂),2019年9月1日凌晨在威宁自治县五里岗街道办事处荞源食品厂工地内盗窃扣件(未遂)。
经威宁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吴某某在鼎越阳光丽景工地内盗窃扣件600个价值2220元,在奥博工地内盗窃扣件2158个价值77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廖某某等人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秘密潜入工地内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宁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军 张道鹏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威宁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光碟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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