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利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 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元市利州区**街道**村。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1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9月19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5日被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现羁押在广元市看守所。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利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地下商场22号旁“炫彩美甲店”,吴某某趁被害人舒某某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身后一个红色稻草人挎包,包内有26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2.2020年3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北街“梦银金银”店,吴某某进入该店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部粉色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1430元)盗走,后将被盗手机以23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20年3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市场街“Zeman”童装店,吴某某趁被害人韩某某出门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包内有40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4.2020年4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老城电影街60号“京东超市”,吴某某趁被害人吴某某不备,抢夺被害人手中现金140元后逃离,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5.2020年4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万源“北极星美甲店”,吴某某进入该店内,趁被害人徐某某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吧台上的一台苹果笔记本电脑(经鉴定价值130元)及现金500元盗走,后将被盗电脑以4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6.2020年4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南河中心广场二路“铂卡秀”女装店,吴某某进入该店内,趁被害人余某某外出之际,打开收银台抽屉,盗走被害人的棕色挎包内的现金500元及卡包等物品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7.2020年5月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平桥“京京佳木门业”店,吴某某进入该店内,趁被害人焦某某外出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店里红色提包内的现金800元逃离现场,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8.2020年5月4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电影街“老北京布鞋”店,吴某某进入该店内,趁被害人杨某某外出之际,将吧台抽屉撬开,盗走抽屉内的现金823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9.2020年5月6日1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养疗减肥”店,吴某某进入该店内,趁被害人王某某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吧台上的挎包盗走,包内有500元现金,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10.2020年5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广元市利州区老城蜀门南路22号“优梦布艺”店,吴某某进入该店内,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备之际,盗走被害人放在店内茶几上的提包,包内有现金3545元及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800元),后将被盗手机以3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被告人吴某某先后实施盗窃10次,涉案金额为15768元;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2.被害人吴某某、焦某某、王某某、舒某某、赵某某、韩某某、徐某某、陈某某、杨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视频监控,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4.价格鉴定及通知书,现场勘验;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具有坦白以及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有期徒刑12-18个月,并处罚金5000-10000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旭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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