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之妻张某某从平昌县金豪酒店内捡到被害人李某某一部OPPO手机并带回家中,被告人吴某某明知该手机系其妻捡拾他人手机,在翻看该手机时发现手机内微信零钱中有2000多元人民币,同时在该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发现支付密码。同年8月10日,被告人 吴某某通过微信扫描收付款的方式,将被害人李某某手机微信零钱中的2286元人民币转入自己微信内。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吴某某向被害人李某某退还现金2286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杨坤
(院印)
附:
1.被告人平昌县**半岛**栋**楼**号。
2.案卷材料2册。
3.起诉书8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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