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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组,2019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中江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因经济拮据,便产生盗窃电缆线的犯意。当日下午,被告人吴某某窜至中江县东北镇鹭岛国际社区的在建工地内实施盗窃,将工地内7号楼施工电梯防护栏下260米25/3+2铜芯电缆线以及7号楼搅拌机防护棚下的30米50/3+2铜芯线盗走。后吴某某将电缆线卖给一个流动收废品的商贩获赃款1000余元。经中江县发展和改革局物价鉴定:被盗电缆线价值138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勇

2020年3月30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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