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机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由呼和浩特白塔国际机场乘坐G*****航班前往重庆,在安检K通道接受安全检查时,将被害人斯某某过检后放置在安检工作台上的“苹果X”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00元)、REXL悦刻牌电子烟一支(价值人民币197元)及贵烟半盒(无法估价)盗走。案发后,被盗物品已扣押并返还被害人斯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破案工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09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云志宏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侦查案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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