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08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幢**室。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5日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9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豚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的4盒汤达人泡面、4罐250m1红牛、4罐百事可乐以及一些零食等总计约一百余元的商品盗走;
2、2019年11月14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豚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的2盒重庆小面、2盒汤达人泡面、6罐250m1红牛、4罐可乐、4袋桃李牌豆沙面包和一瓶海飞丝洗发水等一百元余元的商品盗走;
3、2019年11月17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豚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的2盒淮南牛肉汤、2盒康师傅牛肉面、2盒合味道方便面、6瓶250m1红牛、4罐可乐以及酸奶、零食等总计一百余元的商品盗走;
4、2019年11月19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脉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的4盒汤达人泡面、2盒合味道方便面、6瓶250m1红牛、2瓶新希望牛奶、4罐可乐以及2盒相印抽纸、零食等总计一百余元的商品盗走;
5、2019年11月26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在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豚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的2盒汤达人泡面、2盒康师傅干拌面、2盒淮南牛肉汤、6瓶250m1红牛、2瓶星巴克咖啡、4罐可乐、6袋桃李牌菠萝面包以及零食等总计一百余元的商品盗走;
6、2019年11月29日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豚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的6盒汤达人泡面、6瓶250ml红牛、2瓶新希望牛奶、4罐可乐及零食等总计一百余元的商品盗走;
7、2019年12月10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在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豚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2盒汤达人方便面、1盒重庆火锅自助盒、1盒食族人方便面、1盒淮南牛肉汤、1盒重庆小面、6瓶250m1红牛、4瓶可口可乐、2瓶新希望牛奶、5瓶津威乳酸、15根双汇火腿肠、4根双汇王中王火腿肠、2根泡面搭档火腿肠、2袋桃李牌豆沙面包、2盒益达口香糖以及零食等总计一百余元的商品盗走;
8、2019年12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包公大道瑶海都市科技园合豚无人超市内,将超市内的2盒汤达人、3盒合味道方便面、6罐250ml百事可乐、1罐进口红牛、4瓶旺仔牛奶、4罐百事可乐、1瓶星巴克咖啡、2瓶新希望牛奶、2包心相印抽纸、2包清风抽纸以及部分零食等总计一百余元的商品盗走;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抓获归案,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谅解书等;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
5.现场辨认笔录;
6.超市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3540****。
2.案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