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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一部刑诉〔2020〕486号

被告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县**镇**组**,暂住于台州市椒江区**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8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台州市椒江万达广场二楼兰诺饰品店内,趁店内其他人员未留意之际,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饰品展示台上的IphoneX和OPPO A91手机各一部窃走。经估价,涉案两部手机价值人民币4734元。

2020年3月27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暂住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二部手机均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追赃情况说明、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甘某某、詹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查笔录、检查物品照片、刑事辨认笔录等;

6.视频光盘1张及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次,价值共计人民币47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婉贞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暂住处,电话13666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0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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