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6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乡**村委**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云南省通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行至通海县秀山街道福星街26号外的巷子里,趁夜间无人之机,采用钳子剪断电流瓶的手段,盗窃了赵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大运牌电动三轮车上六只电瓶,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后销赃挥霍。
2.2019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吴某某行至通海县秀山街道泰和街27-1号刘某某家门前,趁夜间无人之机,采取直接推走的方式,盗窃了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人力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00元。
3.2019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行至通海县秀山街道崇文街23号附1号门前,趁夜深无人之机,采取直接推走的方式,盗窃了会泽县上村乡大户村的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通秀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1100余元。后销赃挥霍。
4.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行至通海县杨广镇义广哨村窑冲工地上,乘夜深无人之机,采取用钳子剪断电瓶线的手段,盗窃了通海县杨广镇义广哨村通海县**镇**村四组的金某停放在该处一辆装载机上两只力比得牌蓄电池,价值人民币124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行至通海县秀山街道太和街通海县**街道**街东口处被人赃俱获。
5.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吴某某行至通海县杨广镇义广哨村三组通海县**镇**村**组宋某某家门前,采取用钳子剪断电瓶线的手段,盗窃了宋某某家停放在该处一辆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上四只鸿兴牌电池,价值人民币200元。后被告人吴某某行至通海县秀山街道太和街通海县**街道**街东口处被人赃俱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
检察官助理:汪静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目录随案移送。
3.随案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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