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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8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6********,汉族,中专文化,**服装定制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附** 号,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村委会****号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心**号**服装定制店内盗窃被害人陈某某一部价值人民币3500元苹果牌手机,后至**路一手机店准备销赃并将手机留在店内。手机店工作人员顾某某联系机主,被害人告知手机被盗,顾某某将手机还给被害人。 

2020年4月1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心**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人顾某某等的证言、辨认笔录、价格认证及告知、微信截图、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7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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