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省道**宾馆**室(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转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吴某某至江苏省丹阳市曲阿街道通港路江苏彤明高科汽车电器有限公司立德模具车间西北角入口旁的自动售卖机处,采用钢丝钩物的方式盗窃作案36起,共计窃得“口味王”牌槟榔(15元红花)36包、苏烟(五星红杉树)28包,利群(新版)香烟4包。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12元。
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丹阳市价格认定分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丹阳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6.丹阳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庆富
2020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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