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0〕78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身份证号码32011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村**营**号。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于2003年被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2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紫杨佳园路边,盗窃被害人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苏AE****轿车内的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193元)。
2.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紫杨佳园路边,盗窃被害人李某甲停放在此处的苏JM****面包车内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人民币213元)。
3.2019年11月17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星瀚路与星灿路交叉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皖AB****面包车内的空气压缩机二台、射钉枪二把、钢材机一台(共价值人民币1325元)。
4.2019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盗窃被害人李某乙停放在此处的苏H8****面包车内的神火牌手电筒一个(价值人民币1元)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
2019年12月4日晚,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秦淮区星瀚路与星灿路交叉口盗窃苏H8****面包车内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依法追缴被盗物品并发还各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
2.扣押清单、淘宝订单截图等书证;
3.证人栾某甲、栾某乙的证言;
4.被害人陈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南京市秦淮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金 燕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9844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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