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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67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427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因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时间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劳某某拖欠7000元工资为由,将劳某某停放在东莞市**镇**路口的叉车(经鉴定,被盗时价值59898元)盗走,停放在东莞市麻涌镇东太村附近蕉林的偏避处,后该叉车被公安机关起回。2020年6月19日吴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明细表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劳某某陈述,被告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法,盗窃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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