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个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宣威市人,农民,住个旧市**镇**小区**幢**单元**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个旧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个旧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港田车从大屯镇“天涯海角KTV”载被害人王某某等三人回蒙自市马房村。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在港田车上捡到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被告人吴某某破解了被害人王某某手机的锁屏密码和微信支付密码,将被害人王某某微信上绑定的银行卡上的钱和微信零钱合计人民币11412元转到其微信上。
2019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经个旧市公安局大屯派出所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年11月13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害人王某某的手机和被告人吴某某主动上缴的人民币11412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明细、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私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海滨
检察官助理:毕晓芳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个旧市**镇**小区**幢**单元**室,联系电话134****7005。
2.随案移送案卷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