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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第**栋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日被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于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l6日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长新街吴中家天下三期尚品生鲜门口,盗走被害人郭某某奔腾X80车内19,200.0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将盗窃钱款全部退赔郭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 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  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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