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万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200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松桃苗族自治县,捕前住贵州省铜仁地区松桃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1日被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万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凌晨2、3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伙同龙**(未满16周岁)窜到在铜仁市万山区**市场**巷子里面采用龙佳佳放哨,吴某某用龙**随身携带的剪刀将摩托车的导火线剪断,再通过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向某某的红色宝雕牌摩托车盗走。后被告人吴某某、龙**又窜至铜仁市碧江区**小区,采用同样的方式将停放在小区路边被害人吴某某的一辆黑色的摩托车盗走。次日被告人吴某某、龙**被松桃沙坝河派出所查获。
经铜仁**有限公司鉴定,被害人向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00元。
经铜仁市碧江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吴某某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9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前科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害人陈述向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龙**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欧阳欧
检察官助理 胡莹
2020年11月6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铜仁市碧江区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