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碚检刑诉〔2020〕Z3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永川区**镇**村**小组**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北碚区水土园区**公司2号楼制造部一楼更衣室,用捡到的钥匙打开A1290号柜子,将被害人冯某某存放在里面的一部蓝色的vivo牌手机盗走。案发后,公安民警在吴某某处查获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冯某某。
2020年4月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的手机价值人民币2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吴某某的户口信息、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碚价认(2020)78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 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指认现场笔录;
5. 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冰寒
检察官助理:雷显敏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贵州省黔西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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