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20020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6日被普定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9月25日下午,吴某某伙同张某某(作案时未满16周岁)窜至普定县普定县定南街道黄家桥路53-2号铺面内,将被害人林某某的一辆价值900元的黑色尚领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2.2020年9月底的一天下午,吴某某伙同张某某在普定县定南街道解放路老粮食局一楼楼梯间将徐某某一辆电动车内价值300元的五个电瓶盗走。
3.2020年9月29日凌晨,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普定县定南街道解放路184号门口的路边,将被害人汪某某的一辆价值800元的粉色超威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4.2020年10月3日凌晨,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普定县定南街道解放路普定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门口的路边,将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价值500元的红色新世纪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5.2020年10月5日凌晨,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普定县穿洞街道富强路二分厂对面义春堂二手买卖店对面的路边(刚仔汽车租赁广告前面的路边),将被害人张某某的一辆价值700元的雷骑牌红、蓝色相间的二轮电动车盗走。
6.2020年10月5日凌晨,吴某某伙同张某某窜至普定县穿洞街道新林幼儿园前拆迁安置点孙某某家一楼门口,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价值1100元的金战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林某某、徐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普价认字[202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某某系多次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综合吴某某所具备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蒋 洁
检察官助理: 杨万勇
2021年1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散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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