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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62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9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16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云霄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云霄县**镇**路**号后面巷子里,盗走被害人卢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自由行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819元。

2020年8月1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到云霄县**镇**街**号门口盗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色雅迪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44元。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8月18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赔偿被害人卢某某、罗某某经济损失,取得二名被害人谅解。二辆被盗电动车已被云霄县公安局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卢某某、罗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二辆,价值人民币37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耀芳

检察官助理:周  围

2020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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