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生,居民身份号码:432501********5539,湖南省娄底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及住址为: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号。因盗窃,2016年4月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4日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_____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的多家网吧盗窃手机,被盗手机均已销赃,所得赃款均已挥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3日7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天心区坡子街“**”网吧,看见63号机位的被害人杨某乙正在熟睡,遂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金色苹果牌7型(32G)手机(无法鉴定价值)盗走逃离现场。
2、2019年7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雨花区“**”网吧,看见吧台左侧机位的被害人刘某某正在熟睡,遂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一台黑色华为牌手机盗走逃离现场。
3、2019年7月12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芙蓉区车站中路“**”网吧,看见80号机位的被害人王某某正在熟睡,遂将其放在胸前的一台白色vivo牌X27型(256G)手机(鉴定价值人民币3401元)盗走逃离现场。
2019年7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盗窃现场照片,视频截图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杨某乙的陈述;4.证人杨某甲的证言;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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