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10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村**号**栋**房。因犯抢夺罪、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7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1月9日被宁乡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吴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09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区**路**大厦**楼下,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未拔钥匙的一台白色**牌电动车盗走并骑车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吴某某将该盗得的电动车在本市芙蓉区**街以800元的价格销赃。2019年12月10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本市**区**塘**路**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700元赃款,已退还被害人张某某。
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白色**牌电动车的市场价值为人民币3162元,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现场指认照片、扣押以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以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事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其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吴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
3、被告人吴某某有盗窃犯罪前科,有吸食毒品被行政处罚的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4、被告人吴某某退缴被害人部分赃款(7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在有期徒刑七个月左右予以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延庆
代理检察员:綦小燕
2020年2月1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侦查卷宗1册、光盘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