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涟源市***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4年9月16日被涟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5年7月23日被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同日被涟源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16年2月4日经本院批准,2017年1月23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个月,退回涟源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因没有钱用,在涟源城区寻找作案目标,当其来到涟源市蓝田办事处“黑森林餐厅”三楼时,吴某某发现餐厅三楼宿舍门虚掩着,随即潜入房间,吴某某趁黑森林餐厅员工杨某某熟睡之机盗窃其放在床边沙发上的一台白色苹果6手机离开现场,后吴某某拿着该手机在洪水岭山上与人交易时被抓获。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某被盗的苹果6手机价值3130元。
2、2016年5月26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城北医院5楼6病室盗窃李某某放在病室内正在充电的一台白色三星note3手机。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李某某被盗的三星note3手机价值924元。
3、2016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街医务室内盗窃戴某某一台华为荣耀5X手机。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戴某某被盜的华为荣耀5X手机价值1105元。
4、2017年1月2日1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医院盗窃柳某某办公室内的一台华硕X43U笔记本电脑。经涟源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柳某某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500元。
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娄底春园步行街金街出口对面“黑猫旅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验笔录;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系累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周明
2017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涟源市看守所;
2、案卷及证据材料四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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