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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7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墟**组。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0月27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桃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被告人吴某某在桃源县县城城盗窃作案2起,盗得电动摩托车2台,共计价值人民币(下同)4640元,盗窃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0月18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桃源县**街道**路**商行附近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的一辆雅迪V20白色电动车摩托车盗走。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2890元。

2.2020年10月27日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桃源县**街道**小学门口附近将被害人于某某停放的一辆台铃牌电动摩托车车盗走。经桃源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款单据等书证;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胡某某、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等笔录;7.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晴文

_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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