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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631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黄冈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住武汉市黄陂区**楼**单元**室。因盗窃,于2019年7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盗窃罪,分别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区汉口北轻纺城停车场,将刘某某停放的一辆美利达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960元。

2018年7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吴某某至本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卓尔总部建设银行停车场,将许某某停放的一辆捷安特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自行车价值人民币2375元。

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已将全部赃物追回并分别将上述被盗自行车发还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购车发票、发还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许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4、抓获经过;5、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6、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亮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82027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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