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奉新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奉新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0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小区**内,采用起子卸掉面板后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圣龙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经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417元。
2.2019年9月21日22时43分许, 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小区**栋**层内,采用上述相同的方式,将被害人梁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雅马哈牌摩托车盗走,后将车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
3.2019年9月23日22时许, 被告人吴某某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小区**楼下,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德森牌电动车盗走,后将车骑至武汉市洪山区**园三期空地等待销赃时被抓获,电动车追回后已发还被害人徐某某。经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购物发票、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物证照片;3.视频资料及截图;4.武汉市青山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郭某某、梁某某、徐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6.辨认笔录;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鑫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青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作案工具梅花起子一把现扣押于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冶金街派出所。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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