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天检一部刑诉〔2020〕48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61992********,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天门市**乡**村**组**号。2014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处罚,2015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天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天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0日被天门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天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4月1日零时许,被告人吴某某来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鸿渐大道89号被害人姚某某所经营的**店敲门称要买东西,在被害人姚某某要求其先扫码和付款时两次从怀中拿出甩棍挥舞,被害人姚某某在被告人吴某某未付款的情况下将2包蓝色软包黄鹤楼香烟、2瓶可乐、2瓶统一冰红茶交由其带走。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的价值为50元。
二、盗窃罪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大润发非机动车停车场盗窃被害人许某某蓝色雅迪二轮电动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500元。
2020年4月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新城十期小区门口盗窃被害人陈某某的红色豪晨两轮电动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900元。
2020年4月1日6时许,被告人吴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华泰中学停车场(老天门中学教职工宿舍停车棚)内盗窃被害人梅某某蓝色光阳两轮摩托车一辆。经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的价值为1800元。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吴某某在天门市竟陵办事处百花路与元春街交叉路口因涉嫌吸毒被公安机关询问,后被告人吴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涉案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T型套筒杆2个、改锥1个、套筒1个、十字起1个;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天门市公安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吴某某户籍信息、现场指认图片等书证;3.被害人徐某某、梅某某、陈某某、姚某某的陈述;4.天门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被害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6.抢劫现场监控视频;7.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齐洁
检察官助理:胡阳
附件:
1.被告人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天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作案工具5件;
6.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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