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3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西侧大门口,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白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57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0日,民警在光明区公明街道**社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吕斌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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