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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9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乡**村**。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9日13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西侧大门口,被告人吴某某将被害人白某某停在该处的一辆台铃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57元人民币。

2019年11月10日,民警在光明区公明街道**社区将被告人吴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被盗电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的陈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斌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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