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一刑诉〔2020〕Z55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洋浦**公司原职工,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社区**路**号**宿舍**楼**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7月28日被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9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趁同住在洋浦经济开发区**小区**栋**房的室友马某某(被害人)不在宿舍的情况下,多次偷拿出马某某放在宿舍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和海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并使用自己办理的POS 机盗刷马某某的上述两张银行卡。吴某某每次使用POS 机盗刷马某某的银行卡后,该盗刷的钱款扣除手续费后转入其绑定POS 机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截至案发,吴某某通过POS 机累计盗刷马某某两张银行卡共计21次(盗刷中国工商银行卡13次,盗刷海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8次),盗刷金额共计人民币17410元;吴某某将所盗刷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完。
被告人吴某某于2020年7月17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20年7月19日,吴某某的妻子王某某替吴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退赔人民币17410元,马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吴某某的盗窃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一部苹果6手机和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马某某的海南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被盗刷电子回执、马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扣押清单以及收据、谅解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工作记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盗刷银行卡的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人民币1741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 晖
书记员:刘石坚
2020年11月13日
附:1.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涉案财物:一部苹果6手机、一部华为 9Plus手机、一张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光大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交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平安银行卡、一张中国兴业银行信用卡、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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