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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吴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747号

被告人吴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6222000********,壮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镇*******组**号。2019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20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24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期间,被告人吴某某分别窜至本市**街道,共实施盗窃四次,共计窃得价值约人民币1700元的财物。具体如下:

1.2020年6月19日前后,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街道**镇******员工宿舍,在一房间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50元的白色vivo手机一只;

2.同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街道**镇***村***号***宿舍,在一房间床上窃得被害人海某某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90元的白色金立手机一只;

3.同年6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街道**路***号宿舍,在一房间内窃得被害人江某某所有的南京香烟一包以及7、8元硬币;

4.同年6月2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窜至本市**街道*****村**路**号*幢*楼***宿舍,在一房间包内窃得价值人民币851元的“老凤祥”牌黄金耳环与价值人民币298元的“中国珠宝”牌黄金耳钉各一只。

案发后,vivo手机、金立手机、黄金耳环、黄金耳钉均已追回,除vivo手机外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发还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海某某、江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刑事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及视频资料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吴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吴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移送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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